商标评审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,其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基本一致。根据规定以及
江西商标代理的要求,证据应当符合下列五点要求:
一、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,应当提供原件,包括原本、正本和副本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、照片、节录本。
二、提供复制件、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,要注明出处,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。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,应当提供原物。
三、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、录像等其他证据;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。
四、当事人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、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。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复制件;
(二)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、制作人和证明事实等;
(三)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。
五、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的,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写明证人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住所、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;
(二)有证人的签名,不能签名的,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;
(三)注明出具日期;
(四)附有居民身份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。